一、哪些情况下房产无法过户
在特定情况下,房产将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原因:
所购房屋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或者实际建造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规划许可执行;
所购买房屋缺少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
所购房屋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所填写的内容与其法定备案记录存在冲突;
所购房屋已由国家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征收或没收;
购房者在所购房屋遭到司法机关查封的有效期内提出过户登记申请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房地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可能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受到阻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者采用了不合规的建筑方法建造的建筑物;对于产权来源的法律依据存在缺失;已进行登记的信息与实际备案状况未能保持一致;房地产已经因为政府行政行为被征收或者予以没收;在司法调查期间,向法庭提出的权利变动请求遇到了困难等等。这些都是潜在的影响因素,很可能会导致整个流程无法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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