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后公婆购买的房子,其归属权属于谁
若房屋已被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此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男方;
但若将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则应将其视为夫妻财产的共有物;
又或者即使仅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同样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结婚之后,由公婆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确认。
另外,关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的情况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若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该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产权人为父母所指定的子女个人,在此种情况下,可视作父母仅向他们的子女个人提供赠与,因此在离婚时分房时,该不动产将归属于登记人所有。
第二,若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虽然该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产权人为配偶,但若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声明将不动产仅仅赠与其子女个人,此时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两人的共同赠与,于是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就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若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并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论权属证书上是否载明产权人为配偶,在此情况下,若离婚,该不动产依旧归属于登记人,但要对偿还共同贷款的部分以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从登记人身心上获取的合理补偿给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结婚后公婆借钱不还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一方予以认同的债款,或是一方因维持婚姻家庭日常运作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若借款事项动用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开销,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达成的共识,则该项债务在理论上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若是此类情况下的债务被确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那么在进行离婚手续办理时,便应依循夫妻共享的资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划分。倘若任何一方对此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产生怀疑,抑或其自身并不认可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他们可以提出相应证据来证实该项债务未涉及到夫妻共同的生活支出,生产运营或者并非源于夫妻双方的共识意愿。在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得以解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文法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此类债务性质进行判断,并做出明智且公平的财产分割裁决意。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律规定来确定债权的性质,进而做出公正且权威性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受到登记状况的影响:倘若男方以自己的名义独自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那么该房产便应由他本人所有;如果是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单独完成了所有权登记,则在法律上将被视同为共有财产。同时,婚后若由公公婆婆出资购买房屋,其归属权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剖析判断。若父母全额出资,并且产权关系明确只赠与子女个人的不动产,在夫妻离婚之时,这种房产仍旧会归属于登记之人;即使产权登记在配偶的名下,但是如果没有明确声明这是捐赠给子女个人的行为,我们应当理解为这是一种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至于仅提供部分资金并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者将获得房产,然而还需向另一方支付对方所承担的贷款部分以及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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