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所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协定,经认定为双方基于真实意愿达成的协议后,只要其内容未涉及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的管理规范,亦不会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的问题,那么这类协议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根据现行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延续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他们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都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划分,包括将其全部归各自所有、分配为双方共有、或者在不同程度上将其中一部分归属于各自所有而另一部分归属于双方共有等等。
但是,若协议当中的明确细节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协议实际上已失去了法律效应,即:
一、所设定的财产归属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在实际履行中落实赠予给子女。
二、如在协议中指定某项不动产划归一方单独所有,但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至对方名下者。
三、规定谁率先提出离婚,谁就不能享有任何财产的条款,这种实质上限制了离婚自由、甚至涉及到了人身权利问题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书需要公证吗
在签署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书时,并不存在必须进行公证的必要性。只要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书不违反现行法律规范,亦未侵害他人权益,且系双方当事人致真诚意之表达,经过双方法律确认签名即刻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因而无需额外进行公证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当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约定协议是建立在真实意愿之上并且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时,才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些协议能够明确划分了结婚前后各自主有的财产权益,例如可以设立为分别拥有、共同持有等模式。然而,如果相关协议中缺乏对婚生子嗣进行财产赠与的实质性实施,或者不动产并未能按照协议完成过户手续,又抑或是存在限制离婚时个人财产权益的条款时,那么此类协议将会被判定为失去法律效应,原因在于它违反了公平原则或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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