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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是:
(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二)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
要约邀请,无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合同法中如何区分
为了更清晰地阐述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主要差异,我们特此例举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说明:
首先,关于其各自的目的性,要约旨在直接缔结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要约邀请则代表当事人寄望于受邀方能够主动向自身表达签订合同的意愿。
其次,从包含的具体内容层面来看,要约必须完整涵盖将来有可能达成的合同重要条款及条件;相较而言,要约邀请的内容则相对宽泛,并不要求具备如此详细的规定。
最后,在针对的人群范围上,要约通常只针对特定对象发出,而要约邀请则通常面向广大不特定的公众群体。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它们之间存在着如下差异:首先,要约是寄望于与他方达成缔结合作协议的意愿表达,而要约邀请则是为推动订立合同所作出的准备行动;其次,自要约生效之日起,要约人必须在该要约具备效力的时间范围之内,不得随意单方面撤销其要约;然而,与之相对比,要约邀请并未产生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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