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劳动关系,是否涉及到补偿问题呢?这主要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
其中,若单位并未选择续订合同,那么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了。
若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再续签,那么他们便应该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相反地,如果是劳动者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时,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而且此举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此时单位便应当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同样按照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再者,如果是员工自行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我们还可将其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假如用人单位仍能保持原有的劳动条件或甚至有所提升,而劳动者仍旧表示不愿续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其实并不涉及任何经济补偿;
至于另一种情况,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削减原本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签订合同,这类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索要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谈续签会有什么后果
若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员工支付每月两倍的薪酬作为补偿。
另外,对于在该用人单位持续服务长达十年之久的劳动者来说,除非他们主动申请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有责任与他们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涉及到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引发的终止经济补偿问题时,具体情况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有效期结束后与其员工续签书面协议的,那么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往复年份月份工资的补偿;反过来,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雇佣关系的,同样也必须给予相同数额的补偿给劳动者。但是,如果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此时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因此需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每连续服务满一年两个月工资的竞业赔偿费用。假如该位劳动者自愿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并未对原有的工作环境和薪资待遇做出任何改变,那么劳动者无需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之后削减了原有的工作环境或者降低了其原有的薪酬水平,从而促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位劳动者就享有权力向用人单位寻求经济上的赔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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