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执行人的担保人,他/她可能会面临司法拘留的后果。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司法拘留属于拘留的一种形式。
它是由人民法院针对那些恶意破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正常运行且情节恶劣之人,所采取的一种在特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惩戒措施。
其次,依照相关法规,以下任意一项行为一旦触犯到诉讼参与者或其他当事人,都将导致法院在情节严重时,依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理,更甚者,还可能会视其为犯罪行为而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人为虚拟、损毁关键性的证据,以阻挠人民法院能公正地审理案件;
(2)通过暴力手段、恐吓伎俩、财力收买等方式阻止证人出庭提供证言或者指示他人做虚假证词,行贿、威胁证人做伪证;
(3)匿藏、转运、私自出售、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资产,或者擅自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故意对司法工作者、诉讼参与者、证明人、翻译人员、鉴定员、考察员、协助执行者,进行污蔑、诋毁、谩骂、诋毁、殴打或者报复;
(5)利用暴力行为、恐吓威胁以及其他恐吓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事的事业;
(6)拒不遵守和服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被执行人的医疗费能否申请申法院预留
在民事司法程序之中,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准许其对于追索赡养费用、扶助费用、抚养费用和抚恤金等内容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这种做法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特殊情况下,如权利人遭遇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方面的严重困境时,法院有权力发布指令,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前履行应尽职责,以迅速解决权利人面临的紧迫问题,实现先予执行的功能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上述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司法拘留乃是针对肆意阻挠诉讼流程且行为恶劣之个体的严厉制裁手段,由法院在特定情形之下依法行使,以剥夺其人身自由权。若有个人或团体涉嫌诸如篡改证据、妨碍证人出庭作证、藏匿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与恐吓、拒绝履行已生效判决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将面临包括罚款、拘留甚至于刑事审判在内的法律追究。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转,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司法公正公平而设立的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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