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一个人所犯下的罪行还未被相关司法部门察觉到时,仅仅因为其行为举止显得不合常规且令人生疑,在经过有关机关或律法机构的深入询问和教育之后,能自觉地承认并揭露自身罪行的话,则此举应被视为自首。
(2)若通过调查核实已经确切证明某人确实已经做好了投案自首的准备,或是正处在投案过程中却不幸遭到公安部门的逮捕,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作属于自动投案并构成自首。
(3)无论是已经遭受刑事拘禁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为罪犯的那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供述司法部门尚未掌握的罪行,同时这些罪行又与司法机关早已掌握或裁判决定的罪行并非同一性质的话,那就应该将之评定为自首。
因此,不难理解,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了以后,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均可视作自首行为。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自首的话,便有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资格。
事实上,对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嫌疑人,甚至有可能免于执行刑法。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