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对有异议的财产应如何分配
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置,他们有权利进行双方协商处理,但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将移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此环节,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考虑到孩子和女方的权益和利益,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如下判决:
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节,主要的裁决方式可分为以下几个大类:
1.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离婚的出现,并且无过错方可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
(一)涉嫌重婚行为;
(四)曾经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恶劣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反道德或者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一方显著破坏夫妻共有财产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夫妻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售卖、毁损、挥霍他们的共同财产,甚至伪装成共同债务的形式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利的时候,在离婚时对于涉及的共同财产部分,法院可能会做出对该方少分配或者不予分配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对方户口没迁走,可以再婚吗
在男性同方结束同前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办理完毕相关的离异手续之后,他将以单身人士的身份重新步入新的人生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单身显然是具备再次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资格的。
然而,如果前任配偶的户籍未能及时迁出,那么新任配偶的户籍便无法顺利地迁入。这主要是由于一个户口簿上只能容纳一位妻子的信息。
此外,女性在结束同前夫的婚姻关系后,即使她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前夫家庭的户口簿上,这也并不妨碍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但是,在决定是否需要将户籍迁移至现任配偶的家庭时,需要慎重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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