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签订的房租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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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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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能证明遭受欺诈或强制签订协议,可寻求司法途径撤销并认定协议无效。但在此之前,协议效力依然存在。欺诈导致的非真实意愿签署合同,受害者有权申请审判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条约,以保护自身权益。
被迫签订的房租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被迫签订的房租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此事宜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若您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来验证自己是受到欺诈或强制行为而签订的协议书,那么您便可以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协议并且确认它的无效性。

然而,在此之前,协议书仍需视为有效。

假如有人使用类似欺诈的手段,使得另一方在产生与真实意图相反结果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的法律条约,受损的一方能依法请求相关的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给予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被迫签订的借条无效吗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之明文规定,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运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致使另一方于非自愿及受到不正当影响的情况下,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愿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项行为。因此,倘若某份借据确实是在遭受胁迫的情形下签署的,那么受胁迫的一方便可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该借据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所有无效的或已被宣布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从初始阶段起便失去了应有的法律约束力,这也就是说,倘若某份借据被确定为无效或已被取消,那么它将从未对相关各方在法律层面产生过任何的束缚作用。总而言之,只要能充分证明某份借据的确是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且受胁迫的一方提出了相应的申请,那么这份借据在法律层面上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能够证实存在欺诈或不当胁迫行为从而签署了相关协议时,受害方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程序撤销此份协议,并裁定其为无法律效力的文件。尽管如此,在没有任何正式的法律程序进行之前,原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具有约束力。此外,当欺诈行为使签署方背离其真实意愿而达成了合同协议时,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裁决注销这份合约,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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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迫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被强迫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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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律师,请问婚内财产协议 强迫签订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力,我表妹和他对象之间的财产协议就是被他老公逼着签订的。
[律师回复] 你好,婚内财产协议 强迫签订不具备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想产生法律效力,首先要满足一个形式条件,即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会因无法认定而不被法院承认。但是,即使满足了这个前提,仍然有很多协议是无效的,还有些协议虽然有效,却没有任何实际作用。
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夫妻在作财产协议时,考虑到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使作了这些约定,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这等于父母未履行协议。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办理登记,所谓的赠与当然不产生效力。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也会引起较多争议,但均以认定无效而告终。

2、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有的夫妻结婚后,其中一方会许诺将自己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变成二人的共同财产,但实际又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这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这种承诺仍然没有效力。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作出这种承诺的目的通常是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此类约定往往会被认定为限制公民离婚自由权,从而被认定无效。
二、三类效力受限的婚内财产协议

1、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现实中,有的夫妻在拟定婚内财产协议时,由于其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协议约定谁要孩子谁就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然而,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类约定的效力,不是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起抚育孩子的重担时,另一方显然负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外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有此约定时,这类约定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出轨保证书”有效力。
在夫妻一方出轨后,为挽救婚姻,另一方有时会让其出具保证书。很多保证书大概会包括这样的内容:“本人以后不再与某人(即婚姻的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房子全部归未出轨的一方所有。”这样的保证有效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此看来,如果丈夫出具的保证书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形,属于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即当约定的条件(其中一方出轨)发生时,法院可以依据保证书的内容,判决财产归未出轨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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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因为被人家骗着胁迫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请问受胁迫签订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吗,谢谢你们
[律师回复] 认定胁迫签订合同无效的条件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的,要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无效,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认可合同的,合同有效;受损害方不认可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使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合同,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变更,使合同变得公平合理后,再履行合同。
3、合同是否有效,最终应该是由法院判决来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从而发生争议。当双方因合同是否有效发生纠纷的时候,受损害方应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受胁迫的合同无效。单纯的口头争议,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受胁迫合同无效可追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当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受损害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财产,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若不幸遭遇胁迫而不得不签订合同的,“好汉不吃眼前亏”,建议先暂时妥协,事后果断报警处理,然后收集证据资料,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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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签订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受胁迫签订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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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有一个朋友开一家公司,在公司没有完全成立起来的时候,也就是在筹备阶段就接到了一个单子,当时他就签了合同,但是他现在不知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想问一下公司筹备阶段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无需区分公司筹备阶段签订合同是否出于设立公司之必要,即无论其是否越权,均产生同样的效果。因为,合同对方并没有审查其是否超越章程规定之公司设立权限的义务,也无力审查,该权利限制对合同对方并无对抗力,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这正如公司机关越权行事的效力一样。且若以发起人行为为公司设立所必需为限来认定该种发起人行为的效力,事后若发起人发现行为对自己不利,必然有借口其行为越权实属无效的事情发生,这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相抵触的。尤其对于双方已经先行给付,不宜或不能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状态时,更应秉着经济和效益原则,认定该种越权合同的效力。因此,持代理说等主张,认为若行为越权则发起人自己担责,若行为在公司设立的必要范围内则公司担责的看法也是不妥的。至于发起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若对方确实意在仅约束公司而非发起人或者意在为将 来成立之正式公司而非发起人设定合同权利和义务,则该合同依然应为发起人与其订立的为他人(即将来成立的公司)预设利益或负担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或接收的合同,发起人对第三人仍负有兑现合同承诺的义务和享有要求对价履行的权利(除非双方之间有相反的约定),该权利义务表现为促成公司成立,并使公司依合同内容规定对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接收利益,并要求对方适当履行。此种情形的合同,若公司将来未能成立,则应再分四种情形来确定发起人的责任:
1、若订立合同时发起人有公司必将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者发起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公司将来必将成立和履行合同,或者发起人根本就是欺骗第三人声称公司已成立而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则发起人应对第三人负违约或侵权责任,应对第三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履行利益予以赔偿;
2、若基于发起人诸如出资不足等过错导致公司未能设立,则发起人依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在于,第三人基于对发起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认为发起人将以善良人的理性高度注意其设立公司的义务以使第三人不致于因公司未能成立而信赖受挫遭致履行利益损失,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发起人应对其未尽善良注意人的义务付出代价,以弥补第三人利益的减损;
3、若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的结果并无过错,其已经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依法律要求实施系列行为以使公司成立,但最终公司仍未成立(比如工商行政机关失职或法律变更等情形发生),则该合同目的的落空情形实属发起人不可控制,应免除发起人的违约责任,鉴于第三人与发起人交易时应当可以预见行为本身存在的这种风险性,因而基于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4、若第三人明知或足以相信公司将来必然不能成立(比如其已经获知政府下发新的政策禁止此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或虽能成立而必然不会履行合同,则推定其无意履行和接收合同,事后若合同未能履行发起人仍得免除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三人是否有恶意可追究其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的缔约过错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若发起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则将来公司成立后因此遭受利益损失,则可诉求发起人与第三人对自己承担连带的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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