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在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前提下,夫妇实际获得以及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均被视为是共享的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各类财产,无论来源如何,都将被视为夫妻共享的共有资产。
这些共享的共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资及奖金,以及各类劳务报酬;
第二,生产运营、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第三,各类知识产权的回报;
第四,遗产以及他人赠与的资产,但若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除外;
第五,其他理应属于共享的共有财产。
1.在面临离婚境地时,夫妇应对共享的共有资产通过协商来进行处理;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将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女性权益的基本原则,做出最终的裁决决定。
2.如果夫妇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资本全部归属于各自主人所有,那么当其中一方因为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开展业务等因素付出了过多努力并贡献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时,在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有权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对方也必须无条件地提供补偿。
3.在离婚之时,如果其中一方生活环境较为困难,那么另一方应对其住房等个人财产提供适当的援助。
具体援助政策将由双方协商制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将由法律进行最终的裁决。
4.在离婚之时,倘若其中一方有意隐匿、转移、变卖、破坏夫妻间共享的共有财产,或者刻意制造虚假债权以试图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以上行为的一方将会被酌情降低甚至剥夺相应的份额。
在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他们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再次进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所有城镇地区的在业职员,不论所属工作单位的性质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是否已经拥有住房等问题,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如果某家用人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成功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未为旗下员工成功建立住房公积金专门账户的话,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些程序;如果对方仍然未能遵守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并且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其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分享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形式的收入、投资所得、知识产权报酬,还有继承赠与但未经明确指明归属对象的财产等皆属于共有的范畴内资产。若面临离婚的情况,夫妻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要尽可能地优先考虑到子女和女性的利益并加以保护。对于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各自拥有的财产的夫妻而言,应当向付出较多的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有一方处于贫困状态,则可以申请获得住房救助。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需要依法由法院进行裁定。任何试图隐瞒或者侵占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个人所占份额的减少,并且一旦被发现,就有可能遭受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