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如何操作
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事宜,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他们有权得到合理的抚养费调整。
在适合的情境里,子女抚养费是可以增减的。
当父母离异之时,他们必须要就子女抚养问题展开磋商,并明确规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
然而,如果现实环境发生了变化,导致子女的生活状况不再适应最初的抚养费约定,那便可以考虑对这部分抚养费进行适当变更。
针对子女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随着物价的快速攀升,以及经济生活质量的持续提升,原来拟定的抚养金额已经很难满足以后几年内的实际需求,进而无法保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稳定。
2、针对子女教育和疾病治疗等特殊需求,所需要的费用已经超出原有抚养费额度。
3、另外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追加抚养费。
同样地,如果符合以下这些特殊情况,我们同样建议家庭在寻求减少或者豁免部分支付的抚养费用:
1、如果由于长时间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失去经济收入来源,从而确实无力按照原先的协议或者判决中所确定的数额来交付抚养费用的情况下,此时如果另一方代为抚养的一方具有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那么这样的请求也是应予支持的。
2、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若由于服刑或改造无法提供抚养费的,这种情况也会得到法律允许减免。
3、若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其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支出时,理当尊重并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之后,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实际上并非是不可变动或者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各项成本的不断攀升,以及子女在教育和医疗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甚至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一方因为经济上的困境而无法承担起相应的抚养义务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抚养费用调整的依据。当物价水平的上涨,生活品质的提升使得原来约定好的抚养费用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时候,子女是享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的。然而,如果抚养人由于长期疾病缠身,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或者抚养人因犯罪被判刑入狱,从而无法履行其抚养义务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如果具备抚养能力,就有可能获得法庭的批准,减轻甚至是免除原本所负担的抚养费用。此外,如果子女的继父或者继母表示愿意承担其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抚养责任,这也是应该得到支持的。然而,抚养费用的调整必须是建立在合理的理由之上的,并且还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