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案自首的认定由哪个单位负责
若罪犯在事件发生后能自行投案,并且如实地全面供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便可被视为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者身份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又或者已经发现却尚未来得及接受质询和实施强制措施之时,他们能够积极地、果断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动投案。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或是因为身体疾病、受伤情况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由他人先行代替投案并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提前告知,再或者在形迹可疑的情况下仅仅由于组织或司法部门的盘问和教育,便能主动交代其罪行的情形。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但由于行动轨迹具有可疑性,经过相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询问之后,能够主观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说明自己的行为。
在犯罪者逃跑之后,如果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再次主动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同样地,如果经查明犯罪嫌疑人事前已经做好投案的准备工作,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这都应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当然,如果并非出自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自愿,而是被亲朋好友规劝并伴随前往投案的,抑或是公安机关通知了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在得到亲友们的回应后,亲自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都应当被视为自动投案。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投案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投案自首之量刑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首次犯案后,能主动并且如实地向司法机构供述其所犯下的罪行者,属于自首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若是能如实供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到的自身其它罪行,那也应视为自首行为。对于此类自首的犯罪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减轻或从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轻微,相较于上述情况,甚至可以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任何确凿证据或者采取任何强制性手段之前,能够果断地、有意识地向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应部门主动交代自己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这其中不仅涵盖了罪犯籍由自身的主动性和判断力,在司法机关尚未察觉到其犯罪事实之时进行自行揭发,还包含了他人代替投案并告知受审单位,亦或者在形迹可疑状态下的坦诚交代,以及在逃逸之后选择自首,甚至包括在事先有所准备或者在逃亡过程中被捕等多种情形。当然,如果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例如受到亲朋好友的规劝和陪同而选择投案,同样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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