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任何一方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那么损失的赔偿额度应当与违约所引发的损失相等,这其中包含了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得到的利益。
然而,赔偿额度并不能超过违背后一方在签订该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说应有能力预见到的由于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范围。
假如贵双方面前的合同已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内容,那么我们就应该严格按照合约规定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万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损失,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仲裁安排,应对方的要求适度提高违约金;
反之,若约定义务过重,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若贵我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事项,则可依据实际损失状况来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在契约关系中,倘若仅有单方启动了解除程序并不一定意味着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来看,若解除合同的依据来自于合约中所明示的解除条款,又或者是在特定法律规定下可以由任何一方得以行使的解除权被无端利用时,那么实施解除操作的该方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没有上述合理原因的前提下,某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做法将被视为违约行为,进而使其面临一系列的违约责任,譬如继续履约的义务、采取补救行动以及支付违约金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涉及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上,其金额应当等同于实际遭受的损失,其中也包含了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可能会获取到的额外收益。然而,赔偿金额不得超出违约方在事前能够预见到或者合理推断出的损失范围。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有关违约金的具体规定,那么便需要按照约定的数额来加以支付;假若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完全抵补损失,届时可能还需要就差额部分增加相应的赔偿。而假如并未确定明确的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将会依据实际发生的损失情况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需要根据实际状况对合同中的相关义务进行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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