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哪些情形可以免责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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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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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强调,即便被侵权者有过失,侵权方仍需担责;故意受害者的损失行为方免责;第三方造成损害,由第三方负责;不可抗力下行为人免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的伤害,除非防卫过度或避险措施不当,否则无需负责。一般情况下,引发险情者或自然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平,保障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依法行事。
侵权责任中哪些情形可以免责

一、侵权责任中哪些情形可以免责

我们必须要明白,在侵权案件中,若被侵权者本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那么侵权方所受的责任便可相应地进行减轻。

换句话说,即使被侵权者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侵权方仍然需要为其过失承担一部分责任。

其次,当损害系由于被害人的故意所导致的时,行为方则无需对该损失负有任何责任。

如此规定旨在鼓励当事人以诚信和善良对待他人,避免因个人行为而引发无谓的伤害与损失。

再次,如若损害是由第三方引起的,那么相关责任便应由第三方负担。

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不应因此而逃避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比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伤害,我们并不认为行为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不过请注意,特殊情况会根据法律另行处理。

此外,即使行为人在执行正当防卫过程中遭受了伤害,亦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唯有在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且因此产生了额外的损害之时,防卫人才需承担相应职责。

此项规定意在提醒所有公民,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应当保持冷静,依法行使正当权利。

最后,对于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为之承担。

假使风险是因为自然现象所引发的,那么危情发布人无需对其承担责任,或者适度地赔偿受害方。

只要避险人员采取的措施合理并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就不会产生额外的损失,因此他们同样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中挂靠和雇佣关系是什么

雇佣关系乃是经由受雇者与雇主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使得受雇者为雇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是工作内容,同时雇主则需向其支付相应的薪酬。在较广泛的概念下,雇佣关系其实包含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以及狭义层面上的雇佣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且至关重要的联系。

然而,在中国政府法律以及劳动保障行政实践的角度来看,雇佣关系实质上主要指代了狭义层次上的雇佣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剔除了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后的雇佣关系。例如,采用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若最终判定其负有责任,那么将会由挂靠的用人单位及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即使受害者在遭受侵害过程中存在过失,侵权方仍然需要对其进行赔偿补偿;对于蓄意加害他人产生的损失,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当涉及由第三方介入所致之损害时,则由第三方负主要责任;在无法预见且难以避免的不可抗力环境下,行为主体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而面对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情景中所发生的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或者采取的避险措施并不不当,便无须对此承担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引起险情或者产生自然灾害的行为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些规定的宗旨在于保持公正性原则,确保每位公民在面临突发状况时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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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或者使用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保护是一种“绝对保护”,它与制造者的主观过错无关。至于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尚未造成损失,其本身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此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  
2、“不知道”是指客观上不知悉,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得知但不知道(即存在过失)两种情况。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如果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实践中。由于销售和使用者难以知道自己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即侵权产品),如果专利法一律规定销售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人只要有过失都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则销售商和购买者必须一一查明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这必将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是指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均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制造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但销售未获得许可,则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后来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在前的销售行勾构成侵权)。  
4、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导产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留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而不是通过、人地下黑工厂购买等非法渠道获得。凡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即使其能够证明自己是“不知道”,也不能免除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免除的仅仅是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告知侵权行为人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后,行为人方可继续使用和销售。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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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免责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名誉权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其实侵犯名誉权免责是指那些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转载、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的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一般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做出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不能认定单位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名誉权。
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除非有故意诽谤、侮辱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
5、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7、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8、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 、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9、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专利侵权责任免予认定的情形是?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免除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善意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免除(2000年修改以前的专利法将这种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  赔偿责任的免除,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或者使用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保护是一种“绝对保护”,它与制造者的主观过错无关。至于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尚未造成损失,其本身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此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  
2、“不知道”是指客观上不知悉,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得知但不知道(即存在过失)两种情况。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如果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实践中。由于销售和使用者难以知道自己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即侵权产品),如果专利法一律规定销售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人只要有过失都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则销售商和购买者必须一一查明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这必将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是指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均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制造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但销售未获得许可,则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后来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在前的销售行勾构成侵权)。  
4、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导产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留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而不是通过、人地下黑工厂购买等非法渠道获得。凡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即使其能够证明自己是“不知道”,也不能免除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免除的仅仅是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告知侵权行为人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后,行为人方可继续使用和销售。ttttt
职务侵占罪免于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职务侵占罪免于处罚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免于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如果认为财物全部退还后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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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商品的;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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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3种情形;二是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种情形;三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15种情形。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三)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
不能履行免责的情形有哪些,不能履行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履行不能有多重情况可以导致,如果是客观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是可以免责的(前提是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二、履行不能成立要件 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图形商标侵权怎么判刑图形商标侵权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图形商标的侵权如何认定 一、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後,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 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四、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具体到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其商品质量优於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於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其商品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或以次充好,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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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有免除赔责任的情形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专利侵权有免除赔责任的情形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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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出口免税的21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3种情形;二是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种情形;三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15种情形。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三)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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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的免责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履行不能有多重情况可以导致,如果是客观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是可以免责的(前提是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二、履行不能成立要件 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履行不能免责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履行不能有多重情况可以导致,如果是客观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是可以免责的(前提是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二、履行不能成立要件 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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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那么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在下文中整理出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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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出口免税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3种情形;二是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种情形;三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15种情形。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三)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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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3种情形;二是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种情形;三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15种情形。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三)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
出口免税的21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出口免税的21种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大类。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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