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有哪些限制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就职限制方面,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内容:
首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健全的智力认知结构;
其次,对于那些曾经因为贪污罪、行贿罪等因素被告上法庭,并被处以相应刑罚且延迟至五年后才得以刑满释放的人士,以及在执行期内曾被判定犯有侵犯财产的罪行或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且只执行了少于五年的刑期者,均不视为合适的候选人;
再如,对于曾经担任过破产清算中的公司或是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职位的朋友们,如果您在那个时候对那个公司或企业的破产问题负有个人责任,那么从那个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算起,过去未超过三年的人都将自动失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同样地,曾经担任过因违法情势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门的公司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朋友们,倘若当时您也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话,那么从那个公司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那一天开始,到过去未超过三年的人士都需要主动回避这个岗位;
此外,对于还没有清偿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朋友们,建议你们暂时不要考虑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一重要角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法定代表人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阐述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行为人须通过正当、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实际占有他人物品;
其二,行为人必须将取得的这些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其次,从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广泛,涵盖了所有年满十八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侵占罪必须由行为人故意实施,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系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侵占罪。
此外,构成侵占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例如故意损毁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管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而延迟归还,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财物被毁坏或遗失等等情况,都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任事宜,有着异常严格的资格要求:首先,务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能申报参与;其次,若申请人在此之前的五年时间内有过贪污、行贿等犯罪记录,或者在执行周期中涉嫌财产侵犯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罪责,且已经执行但未满五年期限的,则无法得到任命。同样地,已经作为破产清算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的人,需要在完成清算工作之后的三年内不能够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而且,如果是因为违反相关规定而遭到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则必须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避免担任这个职位。特别指出,对于那些欠债较为严重的人来说,暂时并不适宜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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