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人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关于连带保证人所承担之义务,必须明确指出:
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在主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相应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连带保证人于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且连带保证人亦应严格遵守债权人之各项要求进行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
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担保人需承担起偿还债务或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义务。
2、保证合同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部分。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无效原因失效,那么该保证合同也将随之无效,但法律法规中如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另行考虑。
3、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若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对违约行为均负有过失责任,他们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按照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债务之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首要且关键职责是,债权人能够得以直接向保证人进行索偿,而无需在意或考虑债务人是否为真实意义上的责任者。作为保证人,他们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在自身担保职责之内偿还相应债务的义务,并且毫无疑问地应当严格遵循并遵守债权人提出的与清偿有关的各种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