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所提问的离职以后能否继续进行劳动仲裁,答案是完全肯定的。
在我国,针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期限为一年,以此为基准起计。
根据相关规范,仲裁时效会因为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权益救济,亦或者是对方当事人愿意履行义务这些情况而产生中止。
自该时刻起,仲裁时效的时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有明确说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出现的各类劳动争议,皆适用于这部法律:
如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员工以及员工的辞职、离职引发的争议;
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假期、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以及安全卫生规范方面的争议;
以及法律法规设置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等。
此外,这部法律也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统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则由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施管辖。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强调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且自当事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一样吗
解除劳动合同书和离职证明这两者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书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约定期间内,因为某种原因致使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或者双方达成共识而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由雇佣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决定性文件。
其次,离职证明则是由雇佣方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传达解除劳动契约信息的书面证明,是在甲方与乙方在结束劳务关系时的必备凭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尊敬的读者们,在我们结束雇佣关系之后,仍有权利继续向相关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在中国,有关劳动冲突的劳动仲裁时限被明确规定为最长一年,从当事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得知自己的权益受伤且应当知晓该情况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同时,在仲裁时效范围内,当事人提出相应权利主张、寻求法律援助或者等待对方履行应尽义务的时间都被视为停止计时。在此期间,仲裁时间将不会因此而受到累计影响。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然对各类劳动争议事件作出了全面覆盖,其中涵盖了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薪酬与福利待遇的调整、工伤事故的处理等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通常归属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者用人单位的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因此,如果您需要申请劳动仲裁,请务必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及时提出申请,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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