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如何界定居民性质
如果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受害者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可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
1.已经在城镇居住了至少一年时间,且在此期间在城镇进行工作和日常生活;
2.已经在城镇居住了至少一年时间,但是其个人收入并不来自于农业生产活动;
3.已经在城镇居住了至少一年时间,并且女性年龄大于等于55周岁,男性年龄大于等于60周岁或者是未成年人;
4.已经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的时间;
5.尽管户籍所在地属于农村社区,但该家庭成员已经被土地征收;
6.户籍依然保留农村性质,但是从未经历过土地的征收过程;
7.在城镇从事建筑行业的务工人群中,有个别劳动者在某个或某些建筑工地连续工作超过一年;
8.虽然是居住在农村地区,但是受雇于某个机构超过一年的时间,且其主要经济收入并非农业生产带来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在交通意外导致人员死亡并已签发逮捕令及刑事羁押通知后,通常在总计37个自然日内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公安部门若决断出所拘留的相关人士确属需要加以逮捕之嫌犯,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以供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展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受害方能够符合以下所述任意一个条件,便可以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在城镇居住期间达到了整整一年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经常性的非农业收入;与之共同生活的家人曾被土地征收;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是未成年人群体中的一员;在城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已经超过了一整年;虽然拥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家庭成员中有人员曾经被土地征收;作为非被征地区域的农村户口,且并未实际经历过被土征收过程;长期直接参与建筑行业相关工作已超过一年时间;农村居住者若为受雇佣状态,且雇主所在单位持续服务时长已经超过一年,同时主要收入来源以非农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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