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如何界定居民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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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城镇居住满一年并工作日常,非农收入;同住者被征地;女性55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或未成年人;城镇经商一年以上;虽农村户籍,家庭成员被征地;非征地农村户口,无征地经历;建筑行业务工者连续工地工作超一年;农村居住者受雇机构满年,非农收入为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如何界定居民性质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如何界定居民性质

如果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受害者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可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

1.已经在城镇居住了至少一年时间,且在此期间在城镇进行工作和日常生活;

2.已经在城镇居住了至少一年时间,但是其个人收入并不来自于农业生产活动;

3.已经在城镇居住了至少一年时间,并且女性年龄大于等于55周岁,男性年龄大于等于60周岁或者是未成年人;

4.已经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的时间;

5.尽管户籍所在地属于农村社区,但该家庭成员已经被土地征收;

6.户籍依然保留农村性质,但是从未经历过土地的征收过程;

7.在城镇从事建筑行业的务工人群中,有个别劳动者在某个或某些建筑工地连续工作超过一年;

8.虽然是居住在农村地区,但是受雇于某个机构超过一年的时间,且其主要经济收入并非农业生产带来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二、交通事故死亡刑事拘留几天

在交通意外导致人员死亡并已签发逮捕令刑事羁押通知后,通常在总计37个自然日内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公安部门若决断出所拘留的相关人士确属需要加以逮捕之嫌犯,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以供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展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受害方能够符合以下所述任意一个条件,便可以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在城镇居住期间达到了整整一年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经常性的非农业收入;与之共同生活的家人曾被土地征收;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是未成年人群体中的一员;在城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已经超过了一整年;虽然拥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家庭成员中有人员曾经被土地征收;作为非被征地区域的农村户口,且并未实际经历过被土征收过程;长期直接参与建筑行业相关工作已超过一年时间;农村居住者若为受雇佣状态,且雇主所在单位持续服务时长已经超过一年,同时主要收入来源以非农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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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性质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已有以下一些统一的认识:

一,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依婚姻法理论,婚姻关系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显然,该赔偿金不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不是死者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不是产生于死者生前,不应按遗产继承。

三,不是精神抚慰金。《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害赔偿金。
排除以上三种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一致地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财产赔偿。分歧只在,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还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前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是死者本人的一种权利,在死亡后可以转移,就像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依照规定转移一样;后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的物质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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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标的层面分析。权利抵押的标的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收费权担保贷款中的收费权固然是由行政法所定,但该权更强调自身的经济价值属性,即行政属性是形式体现,而财产权利的属性才是其本质。显然,其并不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准物权范畴。它与作为投资收益的股权相比,其显著区别只是形式层面的行政色彩而已,在收益本质上并无大异的投资收益权,属于可设质的财产权范畴。所以,在这一点上,收费权担保贷款与权利质押相符合。

二,从成立要件层面分析。权利抵押成立的设定契约为诺成性契约,无需抵押人将被用于抵押的权利载体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立抵押权。而权利质押的成立则以移转被用于质押的权利载体于债权人占有为要件。这点同样表明,收费担保贷款与权利质押并无异义。

三,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我国《担保法》对权利质权标的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这在该法第75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97条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
(四)项的规定处理。因为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的投资收益权属于上述不动产收益权范畴,并且相关收费权是投资收益权在经济价值本质不变前提下的行政法语言形式,所以,收费权属于《担保法》第75条第
(四)项的弹性规定。这也是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依据。

四,在具体实践中收费权只要具备下列要件,就允许出质:一是权利应是私法上的财产,财产权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可以用金钱来估价的权利;二是必须是可以让与并且有长期较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财产权。质权以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来实现担保债权,如果出质权利不能转让、变现或者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收入来源,就无法对债权实现提供担保;三是必须是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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