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接触事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如何判断
众所周知,只有明确意识到自身已经实施咧过失行为且逃避承担事故责任,蓄意离开事故现场者,无论是直接触碰到对方车辆还是没有接触,均被视为肇事逃逸行为。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即是在交通事故案发之后,当事人深刻了解自身已经在交通事故中扮演着不可推卸的角色,其目的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而刻意躲开现场,既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未报警的非法行为。
事实上,肇事逃逸存在两种不同形式:
第一种形式为人与车辆共同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第二种形态则指把车辆留在现场,人却畏罪逃离事故现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无接触事故离开了现场保险理赔吗
关于无接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否负有理赔义务,因其涉及诸多特殊情况而须视具体情况加以确认:
(1)若在事故之中至少有一方向另一方并未实际产生接触,但其行为所带来的过失极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之下,保险公司理当担负理赔责任;
(2)对于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理赔事项,若承保车辆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状况,双方当事人均应对此负有相应责任。超出门户责任索赔上限的部分,赔付责任到底如何确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机动车需负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必须对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同时,已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亦应负有全额赔偿之责;
其次,凡机动车负担主要责任者,需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负担70%的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机动车负担同等责任的话,那么其应当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负担50%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机动车负担次要责任的情况,则应当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负担30%的赔偿责任;倘若机动车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因素,那么其同样应该对非机动车辆和行人所遭受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乃是指行车人或车主在明明知晓自身行为已经引起不幸事故且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依然故意逃离事故现场其以规避法律制裁。此种行为,可细分为两种具体情境:首先便是驾车者及其所驾车辆共同消失在现场;其次则为仅仅遗留下事故车辆于原地,而驾车者本身却逃跑藏匿。不论当事人是否对受害方的车辆造成实际碰撞影响,只要其有意识地逃离现场便已然构成违法犯罪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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