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公司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如何规定
1.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赔付费用:
此类费用主要针对土地上的农作物种植及各类设施,旨在提供相关损失的补偿,让土地承包经营者得以恢复生产。
若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征地过程中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也可相应地以相同面积的良田作为替代,这种情况下,青苗费就可以交给村委会统一管理。
然而,若土地承包经营者希望自主选择免受安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重新分配承包地,前提是也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款补偿。
2.安置费:
此类费用同样需要给予土地承包经营者合理补偿,用于弥补其因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损失。
而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置费必须直接支付于土地承包经营者手中。
若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适时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提供了相当面积的红旗养育,那么这笔补偿费便有可能交由村委会代为管理。
无论如何,土地承包经营者均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置或者要求另行调剂承包地,同时也有权利索取应得的赔偿款。
3.土地补偿金:
这类费用乃是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丧失土地所有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需全额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鉴于土地补偿金与农民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故此,每一位成员都享有相应的权利。
对于那些有助于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项目,如鼓励在荒芜之地进行风能发电的建设等,国家会积极支持并在达成共识以及完成评估工作后,对这些项目实施全面开发。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风电厂通常选址在沿海区域或者人口相对稀疏的西部地带,如果需要在人口稠密区建设风力发电设备,国家有可能会启动土地征收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电力公司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全国电力网络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地向被征用地者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而对于征用耕地的情况,补偿费用则按照该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进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赔付款项、安置费用和土地补偿资金是为了补偿农作物遭受的实际损失、农民由于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带来的生活层面的调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这一变化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其中,青苗费用可以由当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然而,对于安置费用以及土地补偿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则应当尊重个人的意愿,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获得赔偿或者继续留在原籍重新获得土地分配的权利。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金需要全数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并且可以用于日后的资源分配工作。同时,考虑到当前国家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大力支持,未来国家有可能会由于人口密集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从而征收部分土地。因此,在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之间,我们必须考虑到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慎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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