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凡属国有独资或合资性质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依据自身职权范围内的职务便利,循环为自己或其他第三方经营同属于其所担任企业职务范畴的行业领域而获取不当不法利润,且该非法盈利总额超过人民币拾万元者,由当地公安部门予以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活动的实施主体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应职位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活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可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刑事处罚:对于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人而言,如果他们在职位上滥用职权,通过自行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与自身所在公司、企业相同类型的业务,从而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且数额达到巨大程度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若其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倘若国有独资或者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以及总经理,滥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获取了不当收益,且所得金额已经达到了人民币10万元以上,那么此时就会触发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程序。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法律仅适用于涉及国有公司或是企业内的特定职位人员,其他组织机构的员工并不在此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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