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中,无论是职工还是雇主从订约之日起解除了劳动关系,雇主都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第一种是雇主没有依照劳动合同上所提及的内容和标准提供足够或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工作环境条件;
第二种情况是雇主未能按照规定合理合法地支付给职工足够应付的工资和收入,或者在应当发放时未如期支付;
第三种情况是雇主没有遵守相关法规,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或者即使购买了,但是缴费不足;
第四种情况是雇主制定和实施的公司业务规则中存在违背国家合法法规的条款,对员工造成了权益侵犯;
第五点是由于法律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当劳动者遇到法定的其他能够终止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时,无论劳动者选择怎样的方式退出,雇主都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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