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维权
对于涉及到的患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主要提供了以下三大途径:
首先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以寻求圆满解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就赔偿事宜进行深入的磋商,并最终达成共识,随后则需签署相关协议以便明确约定。
在协议签署完成后,可考虑选择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公证或是委托律师作证,此外,协议还需要交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档;
其次是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调解申请。
申请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要在知晓或可能意识到自身健康受到了损害之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内提出请求;
最后则是诉诸法律程序。
在应对医疗纠纷时,经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并无强制性处理权限,因此,若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患者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二、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面临医疗纠纷时,如符合如下情况,可判定医院存在过失责任:
首先,当患者遭受损害,且医疗机构未能履行相应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规范的规定。
其次,若患者受损,医疗机构采取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
最后,如果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行为而遭受损害,并且该机构故意遗失、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病历资料,均可被视为存在过失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关于病患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主要有以下三种合法路径:首先,患者和医生可以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包含赔偿条款在内的协议,对于此协议,既可选择办理公证手续或聘请律师予以见证,最后将其副本提交至相关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保存;其次,若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了损害,则享有在一年内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解请求的权利;最后,如果患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那么他/她便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卫生部门在此过程中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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