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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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患者维护权益,有三条途径:一,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签署包含赔偿内容的协议,可选择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提交卫生部门存档;二,遇损害可于一年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三,对调解结果不满,患者有权直接诉诸法院,卫生部门无强制处理权。
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维权

一、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维权

对于涉及到的患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主要提供了以下三大途径:

首先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以寻求圆满解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就赔偿事宜进行深入的磋商,并最终达成共识,随后则需签署相关协议以便明确约定。

在协议签署完成后,可考虑选择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公证或是委托律师作证,此外,协议还需要交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档;

其次是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调解申请。

申请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要在知晓或可能意识到自身健康受到了损害之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内提出请求;

最后则是诉诸法律程序。

在应对医疗纠纷时,经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并无强制性处理权限,因此,若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患者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二、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面临医疗纠纷时,如符合如下情况,可判定医院存在过失责任:

首先,当患者遭受损害,且医疗机构未能履行相应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规范的规定。

其次,若患者受损,医疗机构采取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

最后,如果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行为而遭受损害,并且该机构故意遗失、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病历资料,均可被视为存在过失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关于病患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主要有以下三种合法路径:首先,患者和医生可以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包含赔偿条款在内的协议,对于此协议,既可选择办理公证手续或聘请律师予以见证,最后将其副本提交至相关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保存;其次,若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了损害,则享有在一年内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解请求的权利;最后,如果患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那么他/她便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卫生部门在此过程中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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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患者已经在院内死亡,家属对死因存在疑问,或死因不明,建议患方立即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死因;
3、对于医院拒绝收治患者入院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延误或死亡的,建议患者直接携带挂号单据等凭证,咨询专业律师以作法律分析;
4、特别提醒患方的是,患者具有复印并封存病历的法定权利。对于在封存、复印病历中出现的各种困难,患者也可以马上请律师予以协助,而不要直接和医务人员起正面冲突;
5、在不具备专业医学和法律知识,同时又没有复印、封存病历、仅仅是凭直觉怀疑医院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建议患者或家属贸然找当事医生或与医院直接谈判,或贸然参加无法律专业人员协助、患方不明就里的调解和医疗事故鉴定。原因是患方不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依据是什么。面对医院这样的专业机构,无法掌握谈判的主动权,还可能被引导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言行,并可能留给对方改变证据的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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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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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以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4纸进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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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人主张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不妥。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不属于生活需要的范畴;
其次,在医患关系中,既不可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证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选择权,也不可能完全遵循自愿原则以及在医疗消费中做到完全的公平交易,医院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只有救治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再次,一般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在提供与接受服务中能根据这些标准实行公平交易,消费者的权益能较好地得到保障,经营者也有明确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不能对患者保证治愈,治疗应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公平交易,对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量化的标准。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

二,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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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结合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由颁发的行政法规,其专门用于调整医疗活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故在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适用而且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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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发生医疗纠纷后,建议患方先去医院申请封存病历,然后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双方协商这一程序。应该说,这也是最经济、最便捷的一种解决方式,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方须特别引起注意,因为医疗侵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因此,当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采取下述第2或第3条途径解决。
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使得患方得到相应的救济。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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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3、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4、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5、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6、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的配合。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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