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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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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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尽管未签书面合同,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定资格、执行合法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参与有偿劳务且劳动纳入业务范畴,二者间可视为有效劳动关系。确认关系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证据,其中(1)、(3)、(4)项由单位举证。
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据

一、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据

在雇佣关系中,若用人单位并未能与劳动者缔结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时,且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那么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即被视为有效的确立。

首先,作为雇主和员工,双方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法资格要求;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执行各种劳动规章制度,以适应于劳动者的需求,并且劳动者应该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参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报酬性质的劳务活动;

此外,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如实纳入用人单位业务的整体范畴内。

在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几种证据进行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以及(5)其他劳动者的证实声明等等。

在此方面,第(1),(3),(4)项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凭证,将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起主要的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自身就业权益时,劳动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当深谙各种法律法规,并运用恰当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法条进行维权活动。正确地选择和应用相关法律标准,能够使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地得以保障;

其次,依凭于工会组织的强大作用,工会不仅作为企业职员权益的坚实庇护者,还是企业与员工之间有效的交流桥梁。若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等状况,可充分发挥工会的影响力,为自身健康权益谋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再次,当员工与雇佣方间发生薪酬福利争议时,可以前往员工所在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以此实现劳务权益保障的目的;

另外,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劳动者也可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提是需充分收集并准备完备的证据材料。依循法庭依据证据做出的判断结果,旨在确保仲裁结果的公平性及权威性。而在生效判决书颁发之后,倘若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劳动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权益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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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证据判断与证据收集以及查证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是统一的,构成了诉讼证明的基本环节,证据判断以证据收集和个别证据查证为基础,初步证据判断指导证据的收集与证据查证;但三者的任务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证据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的相互关系是,证据收集是保证从证据来源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查证是对证据加以审查验证,以保障其真实可靠性;证据判断则是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评价,对案件事实作出总的结论,审查并保障案件事实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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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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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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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第三,申请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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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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