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禁止适用缓刑
在法律实务领域,以下这些情况下将会被排除在缓刑适用之外:
首先是累犯,这一点在法律上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当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时,如果同时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条件,那么就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然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情况下,通常不会考虑适用缓刑:
其中之一就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而被刑事判决或是行政处罚之后,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进而构成新的犯罪行为的人。
另外,如果不具备认罪悔过的表现,或是拒绝上缴违法所得的,以及有其他任何不适宜适用缓刑的特殊状况,都不适合适用缓刑。
对于一些贪污、受贿和挪用公共资金的罪犯来说,他们也不能期待着能够获得缓刑机会,具体包括如下情况:
首先,罪犯的行为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财产损失;
其次,罪犯并未退还非法取得的资产,且在行为表现上缺乏悔改之举;
再者,罪犯的犯罪动机、手段及其情节是极其恶劣的,甚至将犯罪所得用于投机取巧、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当中;
还有就是当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为主要责任人,并且同时涉嫌多起罪行的情形;
最后,犯罪涉案的财产属于国家紧急救援、体力劳动、防洪、优抚人员、救助物资等范围,情节严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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