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能否办理离婚手续
尽管存在婚姻关系,但针对患有精神疾病者的婚姻情形,可以尝试用诉讼途径来解除这一法律关系。
精神疾病患者通常被认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因此无法借助于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方式实现离婚自由。
他们只能借助于司法诉讼的手段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当一个精神病患者面临离婚诉讼时,他/她需要有一名诉讼代理人的协助。
如果该精神病患者已经设置了监护人,那么由监护人代表他/她参加诉讼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当配偶是精神病患者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时,其不能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履行另一方监护人的职责。
作为正常人来说,在发起离婚诉讼之前,他们需要首先涉及特殊程序去改变监护人的身份,然后再由法院在其他顺位的监护人之中指定合适人员担任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以参与诉讼过程。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精神病人能离婚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婚姻关系中,精神疾病病人同样具有行使离婚权的能力。然而由于他们并非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处理相关事宜时通常需通过诉讼离婚途径来解决;除非该精神病人为间歇性的患者,其在保持清醒且未患病的状态下,确实有可能进行协议离婚的手续办理。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若某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实情,称自己并无精神病症,但事实上却在婚后仍未能治愈;或是在双方结婚前已知晓配偶患有精神疾病,不顾一切与之结合;抑或是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突患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在此种情况下,若另一方坚决认为无法继续维系这段婚姻,那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后,法官是可能会准许离婚请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被法庭确认为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其行为能力存在限制,无法通过民政部门签署自愿协议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必须寻求司法途径以解除婚姻关系,这通常需要由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派遣的诉讼代理人提供帮助,尤其是在该患者的配偶担任其首要监护人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正常情况下的配偶在提起诉讼之前,应首先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然后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他顺位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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