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亲属不管可以吗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拘留行动中,必须严格持拘留证件来证实其合法性,且须于当即安排对被拘留人员转送至看守所临时关押。
除非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否则应尽速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当事人的家人发出通知。
此处值得强调的是,除非确实无法联系到被拘留者的亲属或需要避免妨碍正在进行的调查工作,否则公安机构都有责任向当事人的家人们通报这个重要信息。
换句话说,若当事人的家属遭受了刑事拘留,除非有上述例外情况的发生,那么他们的家人们都应该得到及时的告知。
当然,倘若家属们表现出漠不关心或者拒绝参与相关事务处理,也并不能代表他们就可以对此事置之不理。
我们要知道,法律赋予了家属了解被拘留者现状及案件进度的权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行使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执法部门在对涉嫌犯罪分子实施拘留措施之时,必须向其出示盖有公安机关公章的拘留证,并且应当在收到拘留证之后立即将被拘留人员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看守所进行羁押。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被拘留人员的相关信息告知其家属,除非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与家属取得有效联系,或者通知家属可能会干扰到正在进行的侦查工作。即便家属对于被拘留人员的处境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表现出漠然置之的态度,他们仍然享有了解相关信息的法定权利,这是由法律明确赋予的,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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