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若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可判定构成贪污罪: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之际,通过不当手段侵占公有财务;
其次,是那些受到国家行政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委派监管、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徐图侵占国有资产;
最后,与以上两种人勾连合谋,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之人亦为此列。
这几类行为皆是构成贪污罪的核心要素所在。
倘若有任何人对其中任何一项行为进行了实践,并且满足了其他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例如犯罪意图、犯罪动机等等,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所明确指出,贪污罪的具体构成条件主要包含以下三个类别:首先,被告人必须是担任公职或受托于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产;其次,被告人也可以是接受国家委托,负责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但其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通过非法手段侵吞国有资产;最后,如果被告人与上述两类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那么同样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并且同时具备其他必要的法定要素,例如犯罪意图等,就足以被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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