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侵占罪应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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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拒绝归还,涉及金额需达到一定程度。实际施工人员是否构成侵占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涉及金额较大且拒绝归还,可能构成犯罪。但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及是否存在其他情节,会影响判断。侵占罪为自诉案件,受害人的控告也是启动司法调查的前提。
实际施工人侵占罪应如何定罪

一、实际施工人侵占罪应如何定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乃是指当行为人为替他人行使保管职责时,对他人所寄托的财务进行非法搬运占有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其涉及到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且行为人必须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对于实际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构成侵占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例如,如果实际施工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如工程款项、材料款项等方面,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级,同时又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然而,具体的金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则需要根据当地司法实践以及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实际施工人员的行为满足以上条件,且涉及的金额确实较大,且行为人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侵占罪,并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但是,如果涉及的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存在着其他的情节因素,那么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也就是,这些情况下他们可能无法构成侵占罪或不适用于该法条。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即只有受害人提出控告后,司法机构才会启动调查程序。

因此,实际施工人员是否构成侵占罪,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受害人是否提出控告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实际施工人能否构成侵占罪

如实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不法手段,非法获取并占据工程款项或者建筑材料,那么他很可能会触犯侵占罪这一法律条文。具体而言,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或者是因无主物化而表面上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等物质财富,私自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即便在被要求归还或者交付时仍予以拒绝的行为。然而,请务必关注这样一点,即只有在行为人具备了代理保管或实际控制他人财产的特定前提下,才能够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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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然而,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真正含义首先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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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在施工纠纷中,是否有实际承包人,实际承包人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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