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可明确得出取保候审与逮捕系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两大不同强制手段。
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较轻惩处或在特定情形下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
而逮捕则主要针对那些可能会受到较重刑罚或存在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
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确实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若发现其可能会面临较重刑罚或其他严重犯罪行为,从而被采取逮捕措施的可能性。
然而,这必须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进行综合考虑。
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与逮捕在法律层面上是相互依存且并行不悖的两种强制手段,司法机构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或两种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有没有取保候审实刑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仍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其与是否会被判处实体刑法并无直接关联;
2、依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述,若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对案件进行取保候审处理时,应当针对该情况重新作出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
3、当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且案件已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如需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则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办理相关取保候审手续。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期限将重新计算,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新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即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七条所明确阐释,取保候审和逮捕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者不具有现实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逮捕则主要适用于情节严重、危及社会安全的重大刑事犯罪。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由于案情的发展变化,有可能会面临被重新逮捕的风险,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因此,取保候审和逮捕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将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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