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中的任意一家机构进行提交。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该条款所揭示的条件,同时也能确保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则有可能获得批准并执行取保候审措施。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后在哪个部门取保候审
1、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要求实施取保候审之意愿时,应向司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接到上述申请之后,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
3、在经过考虑并批准取保候审请求之后,司法机构将责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措施;
4、
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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