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阐释,取保候审是特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的具有强制性的司法手段,旨在保障他们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然而,取保候审的实施并不妨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拥有的合法诉讼权益,包括提起诉讼等权利。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工作后,应将案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通报案件的移送情况。
若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则应将此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并在提出的起诉意见书中予以注明。
综合以上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取保候审并未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他们仍可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包括参与庭审活动。
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他们依然有权参与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了还要进看守所吗
1、存在着这种可能性。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警方需要进行逮捕,那么就可以先对其采取拘留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并未表明该案已经告一段落,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所需的条件,便仍有可能被捕。
2、具体而言,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嫌疑人将面临拘留和逮捕的风险:
(一)他们有可能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二)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质性危险;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