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条针对犯罪分子做出了多项非刑罚性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对其实施训诫、令其写保证书或悔过书、道歉等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并未明确提到“取保候审”这一术语,同时也没有明确阐述取保候审是否应视为有前科。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旨在为他们提供在等待审判期间的临时性保护,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单纯的取保候审本身不能被视为有前科。
至于是否构成前科,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若某人已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则可认定其存在前科;
反之,若仅因涉嫌犯罪而被取保候审,且最终未被判定有罪,则通常情况下不应将其视为有前科。
总的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有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二、判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被指控者所涉嫌的罪名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如果该人有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但考虑到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将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时,也可予以考虑;
再次,当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前提是这样做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足够长的时间,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所述,取保候审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属于刑责范畴,因此也就无法构成犯罪行为的前科。只有当个人因被判定有罪并遭受相应刑责处罚后,才能确切地被视为有前科记录。如果仅仅只是进行了取保候审而并没有被正式定罪,那么该行为便不能被定义为有前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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