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涉嫌犯罪人员、被告者及他们所任合法代表之人、近亲或辩护律师均有权利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到此类申请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
因此,在实施逮捕之后,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在三日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逮捕后办理取保候审条件包含哪些
在执行逮捕行动之后,取保候审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决施加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者;或者是已经患有很严重的疾病且正在怀孕期间,或者需要哺乳自己初生的婴幼儿的女性犯罪嫌疑者;
同时,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和稳定受到威胁的人员,也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具体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确保犯罪嫌疑者不会对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产生任何阻碍作用,并且不会对社会带来新的潜在威胁;
其次,犯罪嫌疑者应该具备固定的居住场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于执法机构能够随时与其取得联系,从而顺利地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最后,犯罪嫌疑者还应当能够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人需要具有足够的能力来监督犯罪嫌疑者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保证金则是一种经济上的担保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等都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收到这类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相应的决定。因此,在进行了逮捕程序后,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裁决也需要在这三天期限内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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