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理解到,所谓的“共同犯罪”实际上是涉及到两个或更多的人出于自愿并通过协作的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种犯罪形式需要他们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
针对交通肇事罪来说,要想构成其共犯,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参与到该事件中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其次,这几名参与者之间应该具备明确且一致的犯罪意图,换句话说就是他们都清楚自己正在从事着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他们的具体行动要能够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实际案件而言,假如一个人有意的引发了交通事故,而另外一个人明知道这个情况还选择参与其中,或者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他们共同选择逃避责任,那么这两个人都可以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只要他们的行为符合上述提到的所有条件,即便他们之间并未事先进行过任何明确的策划,同样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如果参与者之间只是存在过失而并非故意,那么这种情况将不能被视为共同犯罪。
因此,如果参与者之间只是存在过失而并非故意,那么他们之间就无法构成共同犯罪。
总的来说,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构成需要同时满足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共同的犯罪行为。
只有当参与者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并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时,他们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如何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分类
在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分类有着如下规定:当涉及到发生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时,将被定为此类罪行;若涉及到导致三人及以上的人员死亡并且负同等责任的情况,同样将被认定为此种犯罪;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造成公共财产以及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但却无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也会被归入此类犯罪行为的范畴;另一方面,对已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又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或者严重超载驾驶,或者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而驾驶的情况,均将被视为此类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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