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保证人在取保候审过程中需要承担起监护、监管以及汇报相关情况等多重义务。
若保证人未能充分履行上述职责,其将会遭受相应罚款处罚,严重者将背负刑事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规范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监护人可以更换吗
在经过法定程序被指定为监护人之后,监护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操作。当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护责任,或者其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依法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通过诉讼途径撤销监护后,原先的监护人将失去其监护权利,并依法应当重新确定新的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并非意味着被监护人从此无需监护,而仅仅是更换了新的监护人,实质上属于监护人的变更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七十条之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员的保证人在执行这一法律程序时须承担起监护、监督及报告相关事项等多项法定义务。一旦保证人未能够完全履行以上所述职责,他们将面临着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罚款处罚,更甚者,将可能承受刑事法律责任的后果。因此,可以看出,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的行为规范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