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倘若存在足够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以及有充分理由推断涉案人员可能被判处徒刑乃至更重的刑罚,倘若仅仅依靠取保候审的手段,无法有效地遏制其潜在的社会危险性,那么这样的涉案人员必须执行逮捕。
抢劫罪便是一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犯罪行为,若犯罪嫌疑人具备了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社会危险性,例如可能继续实施新的犯罪活动、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行为、意图自杀或者逃跑等等,那么就必须对其实施逮捕。
然而,在决定是否逮捕时,我们还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他们对自己的罪行是否承认并愿意接受惩罚等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且没有表现出上述的社会危险性,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获得非拘禁性的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等。
因此,在面对抢劫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是选择逮捕还是其他强制措施,皆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条例来做出严谨而周全的判断。
一旦经过详细审查,认为其的确符合逮捕标准,则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逮捕;
反之,若认为其并不符合逮捕要求,便可参照其他强制措施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抢劫罪能不能假释
抢劫罪在此类情形之下,在特定条件下是具备假释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此前提条件下,如果犯罪者被判处在有期徒刑期限内,他们需要执行其原始判刑时间的二分之一以上;若被判定为无期徒刑,那么罪犯则需实际执行至少超过十三个年份。同时,这些人还需要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地接受教育和改造,显示出真正的悔过之心,以及不会再次犯下任何罪行的实际行动。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批准,也可考虑给予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款之规定,当相关证据被证实为确实无疑且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面临高于有期徒刑程度的刑罚处罚,同时其所具有的潜在社会危险性例如持续涉嫌恶性犯罪、对国家安稳构成威胁等因素必须予以充分考虑时,针对抢劫案件的嫌疑人便应着手实行逮捕。然而,在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请求之际,我们亦须将罪行性质与嫌疑犯态度等多重因素加以全面整合考量。在没有明确证据显示罪嫌存在显著的社会危害之时,可以考虑采用缴纳保证金或者其它一系列相对较为宽松的非羁押强制措施。最终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务必依据客观事实情况以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谨慎判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