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的人能当保安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依法刑事拘留者在拘留期间,将被禁止担任保安职务。
这主要是由于该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在拘留期间,被拘留者不得从事特定类型的工作,例如驾驶机动车辆、在娱乐场所工作等等,而保安职位同样属于此类特定职业范畴之内。
因此,被刑事拘留的人士在拘留期间,无法担任保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凡是在拘留期内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定罪受刑的人士,都应禁止在拘留期间担任相关行业的保安职务。其原因在于,此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在拘留期间,这些违法涉罪人员严禁参与或从事包括驾驶各类机动车在内的各种特定劳动活动,同时也不允许他们在各类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与安全相关的行业机构中任职。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出于个人操守、职业道德还是国家法律等方面的因素考虑,被刑事拘留的人士在拘留期间,都不能够担任保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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