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约定,关于合同诈骗罪一事,其被严格视为公诉案件,依现实原因,须由公安机构开闸破案,检察部门发起诉讼。
在此条款内,并不包含任何关于可由被害方自我诉讼此类犯罪之内容。
因此,根据当前法规法令,只能由法律机构遵循相关流程对合同诈骗行为展开调查和起诉,而被害方则无权自行主张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中的缓刑判决问题,其前提需满足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
其次,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法院应当确信该被告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第四,被告人必须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最后,法院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就合同诈骗罪这一重要事宜而言,它被严格地划归为公共刑事案件范畴,并且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必须首先由公安机关开启侦查程序并进行深入调查,随后由检察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该条款所涉及的范围内,并未包含任何允许受害方可以自行启动诉讼程序以追究此类犯罪责任的内容。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合同诈骗行为的调查与起诉工作,只能由法定的司法机构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而受害方并没有权力自行主张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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