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为受到诱导而做出供述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们可针对此状况采取如下相应措施:首先,在合议庭进行审理程序期间,若察觉被告或其亲友可能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但是检察机关所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却未能提供与这些情形有关的证据资料时,应果断地通知检察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补齐。
其次,倘若被告方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法院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对该线索进行补充侦查。
再者,检察机关在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如经查证属实,确实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则应提出纠正意见;
诱供作为非法收集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一旦被发现,也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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