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涉及财产权益的不当行为,通常是被视为民事侵权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惩治措施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解决。
但是对于特定类型的侵犯行为,例如侵占罪,其处罚则需要由受害者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实现。
换句话说,遭受此种侵害行为的当事人必须主动告知司法机构,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否则将无法追究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受到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侵占罪通常被认为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也意味着,除非受害者主动提出控告,否则该类犯罪将不会被司法机构视为刑事案件并予以立案调查。
然而,尽管受害者有权选择是否提起自诉,但他们仍然有权利要求公诉机关介入,这同样需要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来实现,即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请求。
在受害者决定放弃自诉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将不会对侵占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受害的主体是谁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公私财产权益;而其客观方面的显著特点在于,利用其在职务上所具优势地位,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这样才能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特征的主体,即仅限于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至于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犯财产权益之行为通常归类为民事侵权行为,然而,诸如侵占罪等特定类型的犯罪则会触及到刑事法律领域。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受害者需要主动发起刑事诉讼程序,这是由于这些案件常常被视为“告诉才处理”的类型。然而,即便如此,受害人仍然可以依法请求公诉机关介入调查。如若未能自行发起诉讼,公诉机关将无法予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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