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更改拘留后的判刑时限,牵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根据该条款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理的时间务必在收到起诉书后的两个月之内完成,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至三个月;
如需更高层次的批准,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审核批准。
因此,虽然从理论上来讲,更改拘留后的取保候审应在上述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得到判决,然而实际的判刑时间却可能因为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搜集和补充调查等诸多因素而有所差异。
特别是当案件涉及到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审理期限就可能需要进一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取保候审变实刑怎么办
取保候审并非刑事处罚之实施,而仅仅是司法程序中实施的强制性手段而已。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法院对于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判断。若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犯罪标准,自然无需施加任何刑罚,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仍有获得缓刑的可能性。
然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到刑期的长短,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被告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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