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的情境之下有权利决定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而这样的权力实际上往往体现在案件侦查阶段之中,当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程度的证据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符合上述法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时,他们就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在实施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刑期要多少天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日,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的;
其次,在此期间,执法机构需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进行审批,而检察院的审核时间为7日,该时间段包括在前述的14日内。若经过核准,嫌疑人将面临逮捕,反之则可能获得释放或者被更换其他强制措施。
此外,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7日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在此种情况下,同样需要执行上述审批程序,并且其核准时间仍为7日。在整个30日内,侦查机关需再次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如果获得核准,嫌疑人将继续面临逮捕,否则有可能获得释放或者被更换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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