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国家强制性措施,其核心价值在于确保被采取这一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不被逮捕或拘留的情况下,能够协助配合刑事侦查工作、推动诉讼程序顺利展开以及保护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循诸如同未经相关机构许可不可擅自离境、不得与特定人士私自接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应接受法院传讯的次数方面,法律却未对此规定具体的上限。
实际操作中,法院传唤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的频率往往受制于具体案情的复杂度及法院审理的进程。
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再度传唤犯罪嫌疑人,便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传唤。
总结而言,取保候审的拘押次数并非由专门的法律条文直接明确规定,而取决于法院根据个案所需及相关律例自由裁量后作出的决定。
此外,需要澄清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仅针对某种特定情形下刑事调查周期得以延展的问题有所提及,但与取保候审的传唤次数并无直接关联。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的传唤次数是由法院在考虑到案件实际需求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秉承公正无误的原则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法院判决有期限吗
取保候审有着明确的时限规定,这一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对于案情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都不得有所中断。一旦发现行为人不应再受到刑事追诉或取保候审期、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时,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而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际,也须按时地告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相关单位。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获得取保候审: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制度的初衷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受逮捕或拘留之苦的情况下,保证其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工作,促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管相关法律尚未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传讯次数作出明确限制,然而实践过程中仍须遵循法院依案件疑难程度及庭审进展情况而定的传唤频次规范。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的传唤次数应当理解为在尊重案件实际需求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法院依照法定权限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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