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第二条款明确指出,若国家行政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至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实际损失产生,则受害方应依法享有向国家索偿的权力。
由此可见,倘若刑事拘留行为属非法性质,并因此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导致实际损失发生,那么受害者便有权利依据此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因此,在刑事拘留解除之后,如若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受害者自然有权提出赔偿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刑事拘留释放会通知家属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警方应当及时向其家属发出相应的通知。但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即无法通知到家中,或者该人员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时,为了避免影响案件的侦办工作,警方则无需进行相关的通知行为。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所有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警方都必须在拘留发生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将这一情况迅速地通知给被拘留者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当政府机关和其公务员对公民个人以及企业法人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利依法向国家提起赔偿要求。同样地,如果因刑事拘留不当而引发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受害人也可以依据该法律法规来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在刑事拘留被依法解除之后,只要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受害人都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提出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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