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书上有办案人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详细内容:首先,应明确载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待保释当事人即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其次,明确阐述请求取保候审之具体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此外,申请人与担保人需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之上签署姓名或盖印章。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裁定的制定及实施权限均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而实际执行则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因此,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负责案件办理的执法人员(通常为公安机关的专业工作人员)将以办案人的身份出现在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书个人可以提交吗
犯罪嫌疑人均有权自行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只要其符合相关的取保候审条件,便可获得批准并进入取保候审阶段。对那些被判定应予逮捕的罪犯,若经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亦或是罪行相对轻微者,均可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申请需要详细列出申请人及其对应的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明确阐述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具体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同时还需要由申请人以及提供担保的人士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而实际的执行权力则归属公安机关负责。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负责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将会以其作为办案人的身份出现在相关文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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