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可以延迟刑事拘留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主要是以下两类情况适用:首先,在特殊情形之下,比如,针对案件在三日拘留期届满之后,因调查工作仍有待深入进行而需要继续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公安局有权力将拘留期限进一步延长,但延长期限为1至4天不等。在此期间内,公安局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令审批,以便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对嫌疑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讯。此处所谓的"特殊情况"多涉及到犯罪行为是否明确、事件性质复杂程度、以及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因素;其次,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某一嫌疑人是流窜作案者、多次犯案者,或是纠集他人共同犯罪的主谋或从犯,这类嫌疑人提出审查逮捕令审批的时间便可延长至整整30日。然而,要想得到这样的宽限,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案件的性质必须属于前述提到的三种特定类型之一;第二,被延长拘留期限的对象必须是上述各类案件中被认定为涉嫌严重罪行的嫌疑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所有的拘留期限延长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局负责人的批准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什么人可以请律师会见被告
1.作为辩护律师,应在执行职务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请求与当事人进行会面,这是看守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予以落实。
2.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律师若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见面交谈,除需向相关机构提交以上规定的“三证”外,还须明确表明携带的是起诉意见书的复印本。
3.在刑事司法程序的
最后一个阶段,审判阶段,律师需要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交流讨论的话,除了“三证”外,还应当参考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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