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证明如何开
刑事拘留证明乃为公安机关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适用于特定情况时,给予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警告而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所出具之法律凭证。为确保此类证明运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公安部门通常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首先,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同时详细告知其拘留的缘由及法律依据;其次,拘留证上需明确记载被拘留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居住地址以及拘留的具体原因和拘留期限等重要内容;再者,拘留证应由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签署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以示权威性;最后,拘留证应交还给被拘留者或其亲属。若有需要开具刑事拘留证明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附带相关证明文件。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将依法出具拘留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拘留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证书会给家属么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行为人受到刑事拘留的惩处,应该在拘禁措施实行之后的24个小时内及时告知其家属。
其次,在拘留执行后,羁押部门应立刻转移该名罪犯至看守所进行拘役,最迟不得超出24个小时的期限。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否则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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