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开店
依照我国刑法典第71条之规定,已获准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被告人,应严格遵守诸多规则,例如在未经允许的前提下,不得擅自脱离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范围,也不得对各类证人进行干扰、妨碍其作证,严禁销毁、破坏证据并串通他人。
此外,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还可依据案件实际状况,决定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行相应的活动限制,如不得擅自涉足特定场所、禁止与指定人员接触交流或往来书信等通讯方式。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开设店铺的问题,亦包含在内。
若该类活动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未受到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限制,从理论角度看,是有权利办理营业登记,合法经营自己生意的。
然而,假设此类生意涉及到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或篡改相关证据,甚至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直接关联的其他方面限制时,则作为已获准予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将无法顺利开张。
综合考虑,刑满释放人员能否开业经营店铺,主要视各具体情况而定,包括是否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以及是否受到相关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特定活动的约束。
如其设立的商业实体并未触犯取保候审的规定,并且也未收到任何约束性的限制,那么便具有开设店铺的资格;
反之,若其行为违反已有的法律规定,亦或者受到特定活动限制,那么则不宜开展此类商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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