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倘若债务人已然离世,债权人有权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如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来主张其撤销权。
明确的是,若在债务人尚在人间的时候,曾经通过诸如无偿转让财产权益、舍弃债权担保、恶意拖延履行债务期限等等手法,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消极影响;
举个例子来说,也就是通过各种显而易见的不当交易手段来妨碍债权的实现,这时若是相关人员知晓或者应该有所察觉到这种状况的话,债权人也就有权请求法院来取消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债务人已经离世,但是债权人的债权却并不能因此受到任何侵害,债权人依然可以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向法庭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债务人在生前实施了妨碍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以便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会继承吗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的负债并非会自动承继。
然而,倘若该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成功继承到其资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就必须要在他们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数额之内,承担起这位过世债务人生前所背负的这部分欠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以他们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则不受此限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无需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如何处理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继承状况以及遗产价值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倘若债务人在生前出于某种目的,如进行无偿的财产转移、放弃提供的债权担保或者故意造成债务履行的逾期,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即便债务人已经离世,债权人依然可以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条例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解除这些有损其利益的行为,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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